有些事,不能告诉你——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情形 |
发布时间:2019/1/29 来源:zsliuhelaw.com 作者:ZSLH 点击次数:1635 |
摘要:“要求政府给个说法”以及“政府得透明”的观念,对于《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的落地具有积极作用。自2007年以来,公民每年向中国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次数直线上升。从法治进程上来讲,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在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还有相当比例的申请属于“不当申请”,这类“不当申请”,使得一些政府机构在是否向申请人公开信息时处于两难境地,并容易演化成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耗费政府行政资源。本文将对“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做一个法律上的厘定,以供政府信息申请过程中的参与方知晓。 关键词: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公开。此外,基于行政透明原则,任一具有社会公共职能的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该行政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让公民获得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直通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个“直通道”的路标是:自身特殊需要,可申请获取。 下面,笔者依次定义申请人“不当申请”的几种情形:
声明: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六和律师事务所” |
理论研讨
分享到:
返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持续了解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资讯
六和舟山律师
公众号介绍:六和舟山律师,身和同往,口和无净,意和同悦,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以和的文化传播文明的律师事务所
公众号主体: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
微信扫描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