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讨

如何保障“头顶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0/7/14    来源:zsliuhelaw.com    作者:ZSLH    点击次数:882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城市住宅小区的房屋越建越高,随之而来的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也是越来越频发。近期,陆续有媒体报道“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引发广大群众关注。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强化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完善了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规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民法典》实施前,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主要由《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从《民法典》的行文表述,我们来看看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

首先,《民法典》基本吸收了《侵权责任法》精神,即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其次,《民法典》又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是明确禁止高空抛物。二是强调只有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前提下方可适用“共同补偿”,三是强化物业等管理人的责任,四是强化有关机关的查清义务。也就是说,《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采用了四个层次的规定。首先是禁止该类行为。其次,在发生该类行为时,除能够“自证清白”的人外,所有可能的加害人均要承担责任。再次,引入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企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要求公安机关介入,查清责任人。在发生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该类行为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由此可见,《民法典》的实施,将进一步保障广大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进一步保障受害人民群众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赔偿,进一步打击该类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沈佳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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