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联系员主张造船人地位未获法庭认可 |
发布时间:2011/11/14 来源:zsliuhelaw.com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数:2690 |
业务联系员主张造船人地位未获法庭认可
---- 李 伟①
案情简介
泰姆斯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姆斯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塞浦路斯的公司。泰姆斯公司于2007年6月5日和舟山市**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协议备忘录,约定泰姆斯公司订购一条载重14300吨的杂货船,建造方为乐清市**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业公司)。合同签订后,泰姆斯公司按照约定指示,通过贸易公司的账户付清了全部预付款,贸易公司又将所收购船款打给了船业公司。最初约定16600DWT货船的交船期为2008年9月15日,但是由于船业公司原因,不能按期交付船只。经协商,泰姆斯公司同意船业公司交船期延至2009年1月3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附加协议。但是直至2009年1月30日该船仍没有完工交付。后船业公司提议再延期,被泰姆斯公司拒绝,并于同年2月5日正式通知船业公司和贸易公司终止14300DWT船只买卖合同。为此,泰姆斯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船业公司和贸易公司返还造船预付款和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30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船业公司的业务代理人张建金以其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准许。审理中,第三人张建金主张其为船舶建造合同的当事人,其与船业公司之间存在船舶建造合同;船业公司称贸易公司才是合同当事人,其不是合同当事人,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本人接受泰姆斯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了本案诉讼。本人通过询问委托人,查阅相关文件材料,将本案争议焦点总结为:
船业公司是否是合同当事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意见
基于对案件事实的了解,针对争议焦点,本人发表了以下主要几点代理意见:
一、泰姆斯公司和船业公司之间存在船舶建造合同关系,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对各方具有约束力,贸易公司是船业公司委托的代理人。
船舶建造是特殊建造项目,建造者需要特定的资质,只有特定资质的公司才有资格对外签订合同、建造船舶。从本案已经查明的材料来看,船业公司是船舶建造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确定无疑,任何企图让第三人张建金个人独自担责,从而使其他责任主体逃避违约责任的说法都是徒劳的,也是不符合事实的。
1、第三人张建金是船业公司的代表。
从涉及到第三人张建金的材料看,其一直是以船厂代表自居,从未说过其是船舶建造方,更没有披露其和船厂之间还有船舶建造合同。参照国家相关法律,第三人作为个人实际上也没有资格成为船舶建造方。根据已查实的协议备忘录、补充协议1以及补充协议2等内容,第三人张建金都是以船厂代表,及船业公司代表的身份在协议备忘录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上签字的,船舶的检查地点、交接地点也在船务公司所在地。在泰姆斯公司依法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后,张建金也是以船务公司代表身份同泰姆斯公司协商解决办法。张建金仅仅是代表船厂方全权负责船舶的买卖事宜,实际上洽谈船舶建造、协商合同解除后处理事宜的代表还包括船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船业公司其他授权人员。第三人张建金在泰姆斯公司起诉后试图以自己一人承担责任,无法实现其试图帮助其他合同主体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2、船业公司作为实际建造方和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当事人,没有理由不承担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首先,船业公司是适格被告。在贸易公司代表船业公司同泰姆斯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提供了有船业公司盖章的代理合同书给泰姆斯公司。在贸易公司发给原告的授权委托书中贸易公司就向泰姆斯公司披露了其委托人是船业公司,张建金是船业公司的代表,是船业公司全权负责14300DWT货船建造业务的业务人员。第三人张建金和被告船业公司在本案中也提交了14300DWT代理合同书,这充分说明船业公司开始就认可贸易公司是其代理人,张建金是代表船业公司签字的业务人员。
其次,第三人张建金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所谓张建金是责任主体的说法不符合客观事实。船舶的建造需要各种审批,需要购买、进口设备,这些行为,无论是否通过张建金(或者让张建金通过贸易公司进行)购买、进口设备,都应当由具备船舶建造资质的被告船业公司来办理相关手续。从原告从温州检验处调查到的材料中也证实,无论船主还是建造方都不是张建金个人,而是被告船业公司。可见,张建金不是涉案合同的责任主体,也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再者,就已经查证的事实材料来看,寻找买家、签订买卖合同,和原告谈判等,张建金都是代表被告船业公司的,被告船业公司也从来没有置身事外。如张建金给原告的扫描文件显示,船业公司盖章授权张建金洽谈、签订买卖合同以及船舶交接等事项,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船业法人代表黄方权也和原告、代理人贸易公司多次联系买卖船舶的具体事宜。而且在和原告协商的1年多时间内,黄方权也多次通过贸易公司,让贸易公司转达关于船厂的意见,愿意返还原告500万人民币。这些材料反映,被告远洋船厂就是适格的被告。
二、原告严格按约履行了自己按期付支付预付款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船舶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预付款理由正当合法。
三、被告逃避合同责任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和契约精神。
案件结果
本案审理中,法院将本案与泰姆斯公司诉船业公司、贸易公司的另一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合并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船业公司分期向泰姆斯公司支付980万元人民币。该调解协议正是基于法院采纳了我方关于船业公司合同地位与责任承担方面的代理意见。
①李伟,男,高级律师。复旦大学经济法学本科毕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李伟律师现任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舟山市政协委员,舟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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