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14/6/5 来源:zsliuhelaw.com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数:2217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9〕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1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月七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甘检发研〔2008〕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
法规提示
分享到:
返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持续了解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资讯
六和舟山律师
公众号介绍:六和舟山律师,身和同往,口和无净,意和同悦,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以和的文化传播文明的律师事务所
公众号主体: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
微信扫描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