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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就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3/1/28    来源:zsliuhelaw.com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数:2311

http://www.law-lib.com  2012-12-26 20:45:55  来源:公安部

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就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答记者问

 

  

  为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近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程序规定》的出台背景、有关内容,以及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

 

  问:公安部修订《程序规定》,主要出于哪些考虑?

 

  答: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是《刑事诉讼法》在公安侦查工作中的具体化,因其广泛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方面的核心权利,是公安部最重要的部门规章。在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工作中,修订《程序规定》是重中之重。

 

  修订后的《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确保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范公安刑事执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修订后的《程序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保障人权、规范执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公安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刑事执法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二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相应地,《程序规定》必须进行全面修改,使之与法律保持一致。三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近年来,为落实中央部署,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改进和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修订《程序规定》,可以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成果。四是完善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制度的现实需要。现行《程序规定》于1998年发布,十多年来,公安机关面临的犯罪形势、执法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原有的部分规定相对滞后,亟需修改、完善,使之适应新形势下保障公民权益、打击犯罪的需要。

 

  问: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强调人权保障的同时,强化了打击犯罪的措施和手段。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答: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例如,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进行严格解释,要求“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另一方面,注重结合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将法律规定切实转化为打击犯罪的战斗力。例如,完善了立撤案有关规定,增加了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的规定,明确了信息采集的相关要求等。

  问: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在辩护制度方面作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具有重要意义。《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核实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以及告知辩护律师移送起诉情况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规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为保障律师会见权,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监听”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保证会见权的充分实现;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

 

  问: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在这方面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所作的重大修改,《程序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均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力求通过严密办案程序提高民警的证据意识。为避免发生冤假错案,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被排除后的法律效果,即“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为解决一些办案民警片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注重收集其无罪、罪轻的申辩的问题,增加全面审查、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规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附卷。此外,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对于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

 

  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完善了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做了哪些修改?

 

  答:刑事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权利影响大,其适用条件、期限、程序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执行。我们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确定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并细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切实维护公民人身自由等相关权利。例如,为规范保证金管理,要求保证金应当存放在指定银行的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并规定“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指定的居所必须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能够保证安全,并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任何费用;为保障强制措施执行后家属的知情权,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并对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作了界定,同时进一步要求“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严格要求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丰富了侦查措施,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在规范侦查活动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从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完善了侦查权。为落实法律的要求,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对打击犯罪的手段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例如,根据执法实践需要,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管辖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管辖等作了明确解释,对并案侦查案件范围和指定管辖的程序作出了规定,确保办案工作顺利开展;为了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进一步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对查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同时对扣押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增加规定了相应的决定程序;规定对于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加强对有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此外,修订后的《程序规定》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规范,规定只有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要求必须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严格审批,确保依法规范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问: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如何体现强化侦查权监督的要求?

 

  答: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在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有关当事人就侦查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立即纠正,并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从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就“羁押必要性”、证据合法性等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处理。此外,为进一步完善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的救济渠道,统一了复议复核的程序和办理机构,规定对于不予立案、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等决定不服的,均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以及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并要求有关复议复核请求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

 

  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1日实施,为此,公安机关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公安部专门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推进公安刑事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学习贯彻实施工作。同时,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紧跟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发展主线,大力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是规范执法程序。为强化执法指引,我们本着规范与保障并重的原则,大力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努力实现执法程序流程化、执法裁量标准化、执法言行精细化。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规定,对重要执法环节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提高执法主体能力。为全面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了大规模的执法培训。公安部直接培训1.3万余名省、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执法骨干。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通过后,公安部即举办全国公安机关学习《刑事诉讼法》专题电视电话讲座。为固化教育培训成果,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建立并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目前,已组织170多万名民警完成了基本级考试,并正在组织开展中级考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已被纳入考试重要内容,以达到以考促学的目的。三是强化执法管理。近年来,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建立系统化、实时化、常态化的执法管理体系。推行法制员制度,严格执法一线质量监控;建立执法办案信息系统,要求案件的主要执法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在网上流转,以保障执法程序的严格遵守,执法监督的即时有效;改革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健全完善对执法工作的日常考评、动态考评。四是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自2009年以来,强化对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以规范的执法环境引导、督促民警规范执法。将办案区隔离设置,并安装了覆盖全区域的电子监控设备以及讯问录音录像系统,将民警的执法行为置于实时监控之下,而这些要求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谋而合”,为执行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打下了坚实的硬件基础。

 

  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程序规定》也做了全面修订。为了保证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公安机关还有哪些后续措施?

 

  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程序规定》实施在即,为切实贯彻执行好法律规定,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学习培训,切实转变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执法观念和侦查办案方式。我们将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程序规定》作为公安机关各类培训的重点内容切实抓好,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提高效率与实现公正有机统一起来,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进一步转变侦查办案方式,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二是对《刑事诉讼法》改动较大,需要对工作机制进行全面调整或者规定的内容,专门制定实施办法,如,查封、冻结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具体办法等,并及时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三是以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完善执法管理,强化执法办案场所规范使用,大力拓展执法信息化系统的规范和监督功能,提高刑事执法水平。

 

最后,孙茂利表示,在今后的刑事执法工作中,公安机关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不断规范侦查活动,提升案件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